政府采购法定时间知多少?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08日 09:42
政府采购法定时间知多少?
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时间节点,这些时间节点一般都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严格遵守,不得违反,因此,准确把握、遵循这些时间节点,对顺利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以及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为了便于掌握这些时间节点,笔者收集整理了相关内容,并按照政府采购的主要流程等进行分类列示,供业内同仁参与、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借鉴参考: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公开时间
1.预算编制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
2.项目预算公开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七条,竞争性磋商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政府采购相关审核审批时间
1.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审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集中采购机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审核: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拟定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规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四、回避事项的时间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后2項包括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所有时间。
五、政府采购计划备案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从实践情况看,计划备案时间通常发生在采购意向公开与委托代理之间。
六、采购文件编制时间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三十四条,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七、采购方式的相关时间
(一)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现场考察或答疑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组织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4.澄清或修改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6.截标开标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7.终止招标退还招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及其孳息时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二)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
1.采购公告的公告时间: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 有关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期限: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八条,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澄清或修改时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及第四十五条,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4.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规定,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异议补充论证时间: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
(三)框架协议采购
1.备案时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八条规定, 主管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框架协议有效期:《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五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3.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1)签订框架协议时间和备案时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和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2)采购入围信息告知时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条规定,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3)成交结果(单笔和汇总)公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4)非入围供应商成交结果抄送时间:《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可以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采购项目适用前款规定的,征集人应当在征集文件中载明并在框架协议中约定。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4.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征集人审核时间及书面通知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2)入围结果公告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 第四十条规定, 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八、评审报告
报告送交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九、中标结果确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采购文件公告时间
1.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期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中标结果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及采购文件公告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十、采购合同
1.合同签订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合同公告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合同备案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十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十三、资金支付
1.采购资金支付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中小企业付款期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地728号)第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十四、媒体发布公告信息时限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三条,指定媒体应当及时发布收到的政府采购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者其省级分网应当自收到政府采购信息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
十五、救济渠道
(一)询问
询问答复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二)质疑
1.质疑提起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质疑答复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投诉
1.提起投诉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对投诉书审核时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 一次性书面通知补正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投诉书内容不符合9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4.书面告知不予受理时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投诉不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书面告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6.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时间: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投诉符合规定,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7.书面说明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8.处理投诉期间暂停采购活动时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被投诉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9.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时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的时间: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11.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时限: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控告和检举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时间没有做出限定。
十六、代理机构
1.信息变更时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六条,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2.代理机构履职评价时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十七、档案管理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八、评标专家管理
1.评审专家资格条件相关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不满70周岁,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2.评审专家抽取时间: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四条,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标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十九、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1.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的相关时间: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 )第四条,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第十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要制定考核标准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财政部门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第二十四条规定,考核小组要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有关监管信息公开要求,考核结果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止一至三个月的代理采购业务。
2.禁止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标等违法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三十七条,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时限: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公告时间: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月度记录应当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5.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时间: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135号),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当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时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十、期间计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规定按日就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十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杨锡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