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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人 两部门明确失信惩戒清单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3年01月05日 09:19

@政采人 两部门明确失信惩戒清单
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2〕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包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失信惩戒清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中,《通知》涉及政府采购领域失信惩戒包括如下内容: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对象:
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
法规政策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主体: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惩戒内容: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
惩戒对象: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且情节严重的主体。
法规政策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实施主体:医疗保障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惩戒对象: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门
惩戒内容:依法依规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惩戒对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情形之一,并被财政部门处以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实施主体: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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