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时间
2018年12月
公告摘要
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项,不满足扣4分。同时,评标标准中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得1分”,构成重复计分的情形。
3.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货物具有“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证”加1分,同时又规定不满足扣4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本项目将“投标货物专利技术与所获省级以上职能机构奖项等因素”设置为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
投诉事项成立,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海关采购中心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分标准设置不合规的问题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