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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01日 09:54

案例|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关键词
差别待遇;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评审因素

案例回放
某市商务局委托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第三方服务团队运维该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采购预算179万元。年度服务主要包括三大类内容,一是平台运营维护,包括技术团队提供的程序维护、大数据对接系统设计研发费用,日常信息及时更新与维护、专题制作、公众号运营等费用等;二是线下活动;三是宣传推广。

在成交公告发布后,投标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公司称,招标文件要求:“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相关资质证书,提供 1 个得 2 分,最多得 4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成立年限有要求,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成立年限要求,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为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应予以全面清理,该项目评分中将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资质证书作为加分项具有不合理性。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印发,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企业成立年限有要求,将该认证作为加分项,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此外,《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杭正亚介绍,财政部国库司在对网友留言答复中表示,供应商是否为高新企业与采购项目的质量服务并无直接关联,将高新企业列为资格条件或评分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王建立补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非对企业需求能力的评审。

王建立建议,为避免对供应商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置的资质证书需要有具有五性特征,即相关性、中立性、专业性、权威性、非规模性。设置的资质证书应该与项目质量和服务直接相关;颁发证书的单位应该是和特定企业无关的中立组织;资质证书应该被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和使用;资质证书颁发机构具有权威性,如资质证书发放为国家法定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或受行政机关认可或委托开展的;资质证书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其认定条件也不得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指标相关。王建立说,对于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法律没有规定不能作为特定条件和评分因素,但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法规链接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董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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