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某评审专家是其中一家投标供应商的法律顾问,该专家需要回避吗?
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海平表示,如果自己遇到这种情况会进行回避。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公为良律师看来,是否需要回避首先应该判断该评审专家是否某公司的员工,如果是全职或兼职员工,则需要回避。如果评审专家为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在排除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之后,要判断此种情形是否属于上述两条的兜底条款“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如果是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某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而不是其个人与某公司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律师是受律所指派为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律师和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管理隶属等关系,双方的关系不属于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不需要回避。
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何判断呢?云南一位不愿具名的评审专家告诉记者,如在某项目中,评审专家在投标人A公司有股份,但既没有控股,又没有在A公司任职,也没有担任A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回避的。但在有些地方的案例中,也有人把这种情形作为“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要求评审专家回避。严格来说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