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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地纳税证明排斥外地投标人,一政府部门被通报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1日 11:18

通过本地纳税证明排斥外地投标人,一政府部门被通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通报了一起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招投标竞争行为的案例。
通报显示,2022年5月,湖北省襄阳市行政审批局开发并运行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招投标信用进行评价审核。在信用评分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只认可经营者在襄阳市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对于经营者在襄阳市外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不予认可,排斥经营者在外地的经营业绩,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公平参与招投标活动,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规,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在更新的评分系统中,对外地缴纳社保、纳税信息不予确认的问题得到了纠正。
依据相关规定,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考虑到当事人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随后按程序结束调查。
以下为通报全文——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纠正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6月,湖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襄阳市行政审批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21年9月,当事人联合8部门印发《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细则》。2022年5月,当事人开发并运行襄阳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综合信用评价系统,对经营者招投标信用进行评价审核。在信用评分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只认可经营者在襄阳市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对于经营者在襄阳市外的纳税证明、社保缴费证明等不予认可,排斥经营者在外地的经营业绩,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公平参与招投标活动,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在调查期间积极整改,消除了不良影响。一是纠正前期行为、消除相关后果。对前期审核的信息进行重新复核,通知企业按审核标准进行申报,确保企业的信用评价实现动态管理。更新的评分中,对外地缴纳社保、纳税信息不予确认的问题已得到纠正。二是进一步规范信用评价审核的标准和程序。组织相关审核部门进一步明确信用评价审核标准,规范审核行为。三是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确保在后续工作中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依据《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结束调查”,考虑到当事人已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我局按程序结束调查。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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