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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明确不予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六种情形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8日 08:38

甘肃:明确不予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六种情形

甘肃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采[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发布了《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实施细则》,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统一标准、按劳取酬、公平公正、兼顾效率”原则。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支付标准和评审时间为依据。支付标准以基础标准加增长计算;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现场签到时刻为计算起点,以完成评审报告并签字时刻为计算止点(评审期间内每次用餐时间为30分钟,不计入评审时间)。具体为: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专家,因回避、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属于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人;属于本地评审和线上评审的,提供补助150元/人。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凭据报销。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发放餐费。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不予支付劳务报酬的六种情形,具体为:一是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二是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三是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重新评审的;四是故意拖延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的;五是索要超额报酬和其他好处的;六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以下为《实施细则》全文
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是指依法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从甘肃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甘肃省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情形。评审专家以外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遵循“统一标准、按劳取酬、公平公正、兼顾效率”原则。
第五条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支付标准和评审时间为依据。支付标准以基础标准加增长计算;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现场签到时刻为计算起点,以完成评审报告并签字时刻为计算止点(评审期间内每次用餐时间为30分钟,不计入评审时间)。具体为:
(一)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 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
(四)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
第六条 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专家,因回避、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属于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人;属于本地评审和线上评审的,提供补助150元/人。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凭据报销。评审期间需要用餐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按有关规定提供,不再另行发放餐费。
第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30日内支付。
第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以退回:
(一)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
(三)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重新评审的;
(四)故意拖延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的;
(五)索要超额报酬和其他好处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评审专家参与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采购需求论证、履约验收以及非原评审专家参与的投诉、举报、质疑复核等事项,其劳务报酬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协助配合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时,不得收取劳务报酬。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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