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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小故事:质疑答复电话沟通好了就不会有投诉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3日 08:50

采购小故事:质疑答复电话沟通好了就不会有投诉吗?
?“我们给供应商打电话解释了,供应商在电话里也说不需要书面回复了,还跑去财政部门投诉我们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也太坑人了!”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小张近日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抱怨道。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小张向记者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组织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后,供应商A公司就本项目的评分标准提出质疑:一是项目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情形;二是商务评分标准中证书带有歧视性与指向性。接到A公司寄达的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后,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进行了核实,发现A公司是以潜在供应商身份获取磋商文件,但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于是,小张及时致电A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并针对A公司对于评分标准中的质疑内容的设置依据进行了解释。
针对第一项质疑,小张向A公司负责人解释称,本项目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编制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本项目每项评审标准均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并对评分标准进行了相应的量化,同时明确了评分标准的具体内容且相应分值控制在5分以内。例如,实施方案(9分):(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质量控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3分)。(2)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期保证体系与措施(工期控制、进度方案)进行综合评议(3分)。(3)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充分考虑制作、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因素,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进行综合评议(3分)。该项评分内容已结合采购需求进行量化。
针对第二项质疑,小张解释说,因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雕塑的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为提升雕塑专业性、科学化、标准化的建设,故设置项目负责人具备《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评分项。该评分项结合采购需求进行编制,不存在歧视性与指向性问题。
同时,小张也告诉A公司负责人,本项目已完成采购活动并已发布结果公告,且关于质疑函中所提及的内容在整个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存在主观评审差异过大的打分情况,且磋商小组成员均未对评审标准提出异议,评审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小张还提醒A公司负责人,评审结束后,未参加投标(响应)的供应商是无权提起质疑的,因为其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
给A公司负责人作了详细的解释后,小张在电话中再三询问A公司负责人,是否还需要书面进行回复,在A公司确认不需要书面回复后,小张公司邮寄退回了A公司质疑函。结果没过几天,A公司就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说小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A公司提出的质疑。
小张公司觉得很冤,于是向财政部门解释了为什么没有进行书面回复的原因,但财政部门认为,虽然小张与A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并未取得A公司撤消质疑申请的书面确认材料,也未对A公司的质疑内容进行书面答复,因此A公司此项投诉成立,并责令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
那么小张所在的代理机构到底冤不冤呢?其实并不冤。因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书面答复,不能想当然认为电话里解释清楚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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