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记者采访到该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多种原因,有些供应商宁愿选择接受几千元的处罚也要坚持违约。该负责人说,在这个案例中,因为A公司拒签合同采购人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其,因此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禁止该供应商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记者翻看某省近6个月的行政处罚书,针对供应商的处罚约17起,其中12起是因为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占比70%。
为什么会频频出现供应商拒签合同的现象?《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采访了沈德能律师。沈德能分析,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原因非常复杂,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不可抗力因素;第二是串通投标失败,低价陪标的反而中标;第三是中标人和排名第二名相差比较大,放弃中标,尤其信息软件类产品;第四是故意放弃,想下一次重新招标后高价中标,但财政部门在处罚中会禁止其参加下一次投标;第五种是厂家等已经控标,有其他供应商低价“冲标”,围标者联系相关厂家禁止给低价“冲标”的供应商供货,“冲标”供应商没办法被迫放弃;第六种是采购文件本身有问题,比如不合理条件,导致中标人被迫放弃;第七种是因为投标失误,比如价格计算错误,这种情况比较少;第八种是中标以后发现投标文件有问题或因虚假材料被投诉举报,为了避免更大的责任供应商主动放弃签合同。
问题二:沈德能表示,“放弃是供应商的权力,处罚要视项目情况而定,八种情况要区别对待。供应商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拒签合同,则免于处罚;如果供应商是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则要受到处罚。而且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过大的,处罚可能会重一些。”
什么是不可抗力,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呢?业界专家表示,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二是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三是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遭受不可抗力理由,供应商负有举证责任。而相对应的,无正当理由,比如成本上涨、产品停产无货、上游厂家变卦等则不属于正当理由。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会受到哪些处罚呢?该专家表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沈德能特别强调,采购人遇到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必须向财政部门反映,便于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