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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08:52

案例 | 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命令?


关键词

重大违法记录;行政处罚;行政命令

案例回放

行政处罚

?2017年6月13日,供应商A公司就“W省中医院洗涤消毒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答复不满,于7月11日向财政部门投诉。

投诉人A公司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B公司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其恶意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应认定为投标无效。事实依据为:B公司在2014年9月被该公司所在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立案处罚,具体处罚事项为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和罚款2万元。

经查,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关于协助核查企业处罚信息的情况报告载明:因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B公司被我局立案处罚(该行为属于违反环保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案),责令该公司停止该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和处2万元的罚款。

财政部门于2017年9月7日作出《W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认为,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和罚款2万元”的决定,属于行政命令,没有达到重大违法记录标准。A公司投诉不成立。

A公司对该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向W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W省人民政府于9月30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W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要求财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

最终,财政部门做出决定如下: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和罚款2万元”的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达到重大违法记录标准。第一年度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就第二年和第三年的采购任务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生态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是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中央军委采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命令。通常认为,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而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

但行政命令目前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既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以及保障执行的措施,只是散见于各项法律规定中。行政命令也具有强制性。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命令的,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张雷锋指出,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极易混淆。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第四,两者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

综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相不同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者不同的法律行为。

上述案例中,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到底是属于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呢?张雷锋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又属于行政命令。因此责令停业既可以属于行政处罚,又可以属于行政命令。

那么,上述案例中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到底属于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呢?张雷锋表示,虽然行政命令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但是行政处罚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因此可以从其作出程序来判断是属于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需要经过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等过程,尤其是责令停业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是要举行听证程序的,而罚款2万元不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不需要举行听证程序。因此通过了解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就能初步判断该决定属于行政命令还是属于行政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 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第十条 处罚种类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形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董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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