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中央军委采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命令。通常认为,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而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
但行政命令目前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既没有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以及保障执行的措施,只是散见于各项法律规定中。行政命令也具有强制性。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还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命令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命令的,也可以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张雷锋指出,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极易混淆。首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概念有别。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定程序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而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发出的一种作为命令。
其次,两者性质、内容不同。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是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是对违法行为人精神和声誉造成损害的惩戒;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
第三,两者的规制角度不同。行政处罚是从惩戒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科处新的义务,以告诫违法行为人不得再违法,否则将受罚;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则是命令违法行为人履行既有的法定义务,纠正违法,恢复原状。
第四,两者形式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具体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和行政拘留等;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各种具体违法行为不同而分别表现为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退还、责令赔偿、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形式。
综上,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与行政处罚相不同的一种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是两者不同的法律行为。
上述案例中,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到底是属于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呢?张雷锋认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属于行政处罚。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业又属于行政命令。因此责令停业既可以属于行政处罚,又可以属于行政命令。
那么,上述案例中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到底属于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呢?张雷锋表示,虽然行政命令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但是行政处罚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因此可以从其作出程序来判断是属于行政命令还是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需要经过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等过程,尤其是责令停业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是要举行听证程序的,而罚款2万元不属于数额较大的罚款,不需要举行听证程序。因此通过了解H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做出的“责令停止洗涤服务项目的使用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是否经过了听证程序,就能初步判断该决定属于行政命令还是属于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