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询价方式只能用于采购货物,且该采购项目是“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虽然《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五条规定,简单的服务和工程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但毕竟是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不是一个正在实施的法规,所说的“简单的服务和工程”中的“服务和工程”需待法律颁布后适用。
作为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22号文第十九条表述的是“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其中“或者”一词是指前后两个采购方式,并非说物业管理可以用询价方式。而且财政部近期在其官网回复网友关于此条的留言咨询时说,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的法律位阶高于22号文?,二者中的规定存在不一致时,应当以《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准。因此,现行法律框架下,物业采购还不能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小额的工程和服务项目,通常是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服务和工程项目。由于预算金额小,有的还具有针对性,例如小型会议、小型培训、小型维修等一次性服务或工程项目,有人认为,采用询价方式可以简化程序、提高采购效率。不过,在优化营商环境和“放管服”的背景下,也有省份出台规定,对于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限额以下,供应商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允许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项目询价程序开展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