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多则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对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七名评审专家进行了处罚。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曾宪荣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0号)中指出,经查,评审专家曾宪荣在参与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达州市主城区气电混合公交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20000152,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等为证。
曾宪荣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曾宪荣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莫洪飞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1号)中指出,经查,评审专家莫洪飞在参与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达州市主城区气电混合公交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20000152,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等为证。
莫洪飞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莫洪飞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王小云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3号)中指出,经查,评审专家王小云在参与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达州市主城区气电混合公交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20000152,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等为证。
王小云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王小云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张志桦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4号)中指出,经查,张志桦在参与达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达州市主城区气电混合公交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20000152,以下简称“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等为证。
张志桦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张志桦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陶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6号)中指出,经查,陶波在参与“达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牲畜耳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18000264)评审过程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文件、四川康亿捷科技有限公司响应文件等为证。
陶波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陶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杨舰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7号)中指出,经查,杨舰友在参与“达州市社会福利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19000301)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达州市现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为证。
杨舰友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杨舰友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卢祥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49号)中指出,经查,卢祥蓉在参与“达州市社会福利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19000301)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达州市现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为证。
卢祥蓉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卢祥蓉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
《四川省达州市关于中止评审专家刘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达市财采管〔2021〕150号)中指出,经查,刘鑫在参与“达州市社会福利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7012019000301)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属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该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文件、达州市现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为证。
刘鑫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中止其在3—6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五)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导致评审过程、评审结果违法违规,情节轻微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之规定,达州市财政局决定中止刘鑫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6个月(时间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并责令其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在今后的评审工作中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