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场地验收情况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26日 08:49

场地验收情况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根据《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中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条件为持续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且提交的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和相关证明文件,如单位资质信用、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可见,“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的认定涉及对企业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的限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于磋商文件将“预制型橡胶跑道产品获得过中国田协场地验收”设为评分项是否合理的问题。
《中国田径协会田径场地验收办法》(2020年7月起执行)第八条规定:“各类田径场地可承接赛事如下:Ⅰ类:全运会、青运会、全国田径锦标赛等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田径比赛……Ⅲ类:非正规田径比赛、体育教学和大众健身。注:只有在中国田径协会验收合格后的场地上创造的田径运动成绩,中国田径协会方能认可。”本项目的采购标的为某高中的田径场塑胶跑道卷材,磋商文件中并未要求本项目需经中国田协认证为一类场地或需经其验收。在III类场地可进行体育教学的情况下,评分中仅以建造举办中国田径协会主办的国际和国内田径比赛的I类场地作为“场地认证”的唯一得分标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符,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