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律师认为,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及其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不违反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对关联供应商的限制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扩大限制范围。制造商的代理商及与其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共同参加同一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限制的情形。
问题二:张雷锋表示,同一品牌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投标不属于违规行为,但法律规定了从中确定一家的办法。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依据评标方法的不同,最终只能有一家投标人参与竞标或获得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即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在张雷锋看来,A公司投诉时引用的38号文是财政部于2003年作出的回复,属于规范性文件,而87号令于2017年颁布,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高于规范性文件,应直接使用87号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