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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数量减少 成交价格反而更高该接受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1日 08:45

标的物数量减少 成交价格反而更高该接受吗? 
关键词
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疫苗?

案例回放
某医院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空调,采购预算金额为165万元。经评审,供应商A公司成交,成交金额为130万元。随后,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认为谈判小组错将资格合格的一家供应商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经复核,B公司质疑成立,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时,因为医院要打新冠疫苗,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应急采购了一部分空调(专门用于打疫苗的区域),所以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时预算金额就调整为145万元,相应的空调数量也减少了。最终的成交金额为138万元。

这两次采购,成交供应商不是同一家,成交的空调品牌也不同,价格是第二次高于第一次。

采购人认为,相较于第一次采购,第二次采购空调的数量和预算减少后成交价格偏高,担心以后监督检查的时候不好解释,不认可成交结果。

问题引出
政府采购项目在重新采购中,标的物数量减少了,成交价更高该接受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价格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但何为合理价格却不好界定,《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没明确规定。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路认为,如果重新采购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采购结果是依法产生的,那采购人就应该认可,不能因为第二次成交价高于第一次成交价就不认可重新采购的结果,两次采购成交的产品也未必一样,而且政府采购和在市场上随意讨价还价并不一样,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

空调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例如采购需求、供需关系、季节性等都会影响空调的价格,“今天特惠”“明天涨价”也很正常。

如果采购人认为,重新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第一次采购的价格,那就应该在采购文件中将第一次成交价设置为最高限价,而不是在采购结果出来后再拒绝接受重新采购结果。

值得一提的是,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也值得商榷。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这批空调是否技术复杂、是否专业性强,采购人对于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 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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