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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必须公告?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7日 08:52

问答|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必须公告?
问:哪些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必须公告?

答:现行政府采购法律中,有四处提到验收结果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全部都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所以目前只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结果应当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其他项目可以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公告。

相关法律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七)完善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规定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问:通过资格审查获得的信息是否应当保密?

答:应当保密,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有可能会涉及到投标供应商的机密或权益,就算资格审查未通过,也只能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不能公开。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在最终报价前,供应商退出谈判可以退还保证金吗?

答: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问:交了投标保证金没有参加开标,未中标,保证金需要退还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不参加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交了投标保证金既没有来开标,也没有任何书面声明说不来开标,并不是违规行为,应视为未参加投标或未中标供应商情形,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问: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可以打电话吗?

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一般在评审纪律中都会明确评审过程中不能随意通讯,但如果确有急事,可以根据现场评审纪律中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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