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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航宇:“资格条件承诺制”为供应商减负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26日 09:04


在18周岁双庆典暨16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操作实务论坛上,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部部长程航宇在演讲中分享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

程航宇介绍,采购中心在近年来的工作中,一直秉持“服务采购人、服务供应商、服务财政预算管理”的理念,在程序组织、采购文件编制、电子化招投标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去年全面实施的“资格条件承诺制”改革,更是采购中心工作的一大亮点。

程航宇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部部长程航宇

坚持做“减法”

在演讲中,程航宇介绍了该中心采用“资格条件承诺制”的原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实施后,对此项内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又做出了具体说明,在招投标活动中无论集采机构和代理机构也均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做出要求。但实际工作中,因为法律法规无法细化至每一个关注点,在实操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比如审计报告是否需要提供所有的报表、社保、纳税记录要求,提供近半年还是近一年、纳税包含哪些税种、企业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认定为企业纳税行为等,而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又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国家出台了配套政策,允许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延迟缴纳社保和纳税、新成立的企业如何提供相关证明等。

在程航宇看来,虽然在实际工作中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在修订和优化采购文件的要求,目的是尽可能地让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能够依法依规并清楚地提供相关材料,但仍旧无法穷尽各种情况,疲于面对纷繁复杂的突发问题。

“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直坚持‘减法’原则,不断地‘降门槛’,我们的工作理念是不要因为一些简单的废标项使得供应商轻易的失去资格,而应该让更多地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供应商通过实力、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比拼,达到良性竞争的效果。”程航宇介绍,“《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完整的程序法体系,我们原来总是关注程序的公平正义,但却忽略了程序本身应该带来的竞争效果。政府采购承担了很多政策功能,但政府采购仅是社会发展、社会治理中的一环,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把所有需要由不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监督审核事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复现。因此,‘资格条件承诺制’的想法就顺理成章地出现了。”

采用“资格条件承诺制”基于四点考虑

“其实我们一直在关注着整个政府采购行业制度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在工作中不断地和采购人、供应商进行沟通,寻找资格条件承诺制落地生根的合适时机。2020年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我们认为时机比较成熟了。”在程航宇看来,采用资格条件承诺制主要是基于四点考虑:一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求,让采购中心在推进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方面要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在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表述中已经删除了原法中二十二条的正面表述,而是用不得出现若干违法行为的反证规则;三是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动出击,促使政府采购工作应与时俱进地围绕服务市场高效运行、供应商积极参与方面做文章;四是承诺制制度在其他领域的推行,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对于该中心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有非常重要的方向指导和借鉴意义。

程航宇进一步介绍,采购中心在此次“资格条件承诺制”的改革工作中,采取了“稳步推进”和“有收有放”的原则。“稳步推进”是指该中心先在涉密采购项目进行了试点,然后在普通项目采购中实行,最后在涉及供应商最多最复杂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中全面铺开,目前已做到所有项目全覆盖。“有收有放”是指并不是一刀切的承诺,而是结合现行情况有所侧重取舍。主要体现在资信证明、审计报告、纳税和社保等提供证明材料比较繁杂、个性化情况比较多,而广大供应商在当前法律制度下基本都可以依法履行义务的内容进行承诺。而比如特殊行业资质证书、信用中国等内容仍旧要求供应商提供或现场查询,以保证重点信息的有效和信用的可控。

“‘资格条件承诺制’的实行得到了广大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全力支持和高度认可。采购人在评审时减轻了审核压力,提高了评审效率,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关注供应商综合实力上。供应商极大地减少了投标准备工作中商务材料的准备时间,对于广大合法经营的企业不用再疲于应对各种资格文件,更好地投入到产品性能和技术服务方案的编制中。可以说,‘资格条件承诺制’的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供应商加强自身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程航宇如是说。 崔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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