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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府采购项目只能有一个中标人?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4日 08:52

有网友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提问:学校要采购一批桌椅,由于需求数量比较大,担心一个供应商提供有困难,招标文件可以约定“本项目由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和第二名中标候选人按照6:4的比例履约”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一个合同包中只能有一个中标人。

那么,有时采购人考虑到项目确实由单个供应商履约不现实,或者“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该怎么办呢?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规定,对于确需多家供应商承担的采购项目,要指导采购人在明确服务标准和定价原则等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性质、服务区域等要素,合理设置采购项目包,通过竞争择优,将相应采购业务明确到具体供应商。待《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采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实际上,采购人约定由多个中标人共同履约的做法,有点类似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入围采购的做法。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中,只有小额零星采购才能使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入围采购。

财政部之前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1号(财税金融类212号)提案答复的函》(财库函〔2020〕18号)中也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招标采购应当将采购结果明确到具体供应商,避免进行二次选择,影响采购效率和造成不规范操作。

财政部在不同场合都强调“应当将采购结果明确到具体供应商”,这也是政府采购中很重要的一个理念之一。

近年来,财政部出台的很多措施,比如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信息(采购公告、采购预算等)公开等,都是为了将商业机会明确地传达给潜在供应商,防止因信息不对称等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供应商需要根据项目的采购公告、采购预算等因素综合考虑自己是否要参与投标。如果采购文件约定由多个中标人共同履约,供应商无法衡量自己参与投标能得到的商业利益,这对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 整理/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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