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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合集)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7日 08:42


深圳市财政局发布“深圳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值得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参考学习。


1.典型案例一:T公司在“XX防火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案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循,供应商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对提供材料承担审慎义务,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的员工在投标活动中的行为代表供应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承受。对当事人的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详细】


2.典型案例二:C事务所在“XX审计专项”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情况案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坚守诚信不仅是投标环节的义务,也是配合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供应商如果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过程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详细】


3.典型案例三:L公司在“XX社会停车场运营维护”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案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损害政府采购公正原则与政府采购公信力。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擅自变造未经证明材料出具单位认可的内容,使得该证明材料反映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该情形应当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详细】


4.典型案例四:Z公司、W公司、A公司在“XX扫描测量仪”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案

作为重要的市场竞争方式,招投标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有助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手段。“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有违“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正常秩序。因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政机关调查难度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属于串通投标的七种客观行为。供应商存在七种客观情形时,需要对其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财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详细】


5.典型案例五:B公司、S公司和D公司在“XX物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案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其目的是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诚信环境。串通投标作为供应商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会产生非法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采购人利益的不利后果。串通投标行为具有隐蔽性特征,调查取证较困难,《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列举了多个串通投标的客观情形。对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根据多个客观情况,结合供应商对客观情形的举证说明,综合判断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详细】


6.典型案例六:“XX等仪器设备一批”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案

判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所投产品是否符合招标要求,产品网站宣传资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在没有其他实质性证据(如生产商的声明等)否定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情况下,投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事项范畴限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供应商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侵权纠纷)等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范围,相关当事人应另循合法途径解决。【详细】


7.典型案例七:“XX家庭保险”项目政府采购投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较大数额罚款”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重大违法行为”中罚款的认定标准。“较大数额罚款”是指达到了相关行政部门在作出处罚前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罚款。【详细】

 整理/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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