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和条件:
合同金额有二部份组成(基本服务费占35%,进度款占65%):
1、基本服务费支付
(1)第一期:中标人按采购人的通知时间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基本服务费50%中的15万元作为启动金。
(2)第二期:中标人在合同期内签协议率【签协议率=合同期内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户数(宗)÷132宗×100%,下同】达到20%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的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基本服务费50%的剩余款项【即为:中标价(元)×35%×50%-150000元,为人民币 元,大写: 】。
(3)第三期:中标人签协议率完成50%或以上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且中标人向采购人递交书面付款申请及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余下50%的基本服务费【即:中标价(元)×35%×50%,人民币 元,大写: 】。
2、进度款支付:
(1)第一期:合同期限内,签协议率完成总量60%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按照进度款总额的15%支付服务费【即:中标价(元)×65%×15%】。若中标人在合同期的前6个月内签协议率达不到60%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5款执行。
(2)第二期:合同期限内,当签协议率完成总量70%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按照进度款总额的20%支付服务费【即:中标价(元)×65%×20%】。若中标人在合同期的前8个月内签协议率达不到70%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5款执行。
(3)第三期:合同期限内,当签协议率完成总量80%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按照进度款总额的20%支付服务费【即:中标价(元)×65%×20%】。若中标人在合同期的前10个月内签协议率达不到80%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5款执行。
(4)第四期:合同期限内,当签协议率完成总量90%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按照进度款总额的20%支付服务费【即:中标价(元)×65%×20%】。若中标人在合同期的前11个月内签协议率达不到90%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6款执行。
(5)第五期:合同期限内,当签协议率完成总量100%的拆迁房屋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采购人向中标人按照进度款总额的25%支付服务费【即:中标价(元)×65%×25%】。若中标人在合同期内签协议率达不到100%的,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6款执行。
注:1)按本条款的约定,只要中标人达成上述任一条件,即可支付与满足条件相对应的所有进度款。若合同期满仍未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服务任务的,采购人不支付该节点款项。
2)自中标人达到服务费用的支付条件之日,中标人应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付款申请,经采购人核实无误后,中标人应先向采购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安排付款。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