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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2022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年1月1日施行

江苏印发2022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明年1月1日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1〕6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各部门要依据本目录及标准,规范编制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
据统计,《目录及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中共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信息安全设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扫描仪;基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碎纸机;乘用车;客车;电梯;不间断电源(UPS);空调机;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家具用具;复印纸;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车辆加油服务;会议服务;法律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云计算服务等40个品目。
在采购限额标准方面,《目录及标准》规定,省级、南京市和苏州市(含所属县级市)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级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目录及标准》还对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提出了要求,省级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省级采购项目同时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和集采目录外品目且金额达到100万元的,采购人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市、县级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对于统一配备标准的办公设备或采购人有共性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由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所限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适应竞争机制。
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商请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及标准》强调,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目录及标准》提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在本目录范围内,除实行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外,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他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品目及相应限额标准。如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原因导致无法执行协议供货采购,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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