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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定点印刷合同条款(2007年度)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甲方”系指组织2007-2008年度江苏省省级暨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定点印刷招标的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3) “乙方”系指为2007-2008年度江苏省省级暨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提供定点印刷服务的印刷单位。 

(4) “送印方”系指具体接受印刷服务的在宁2007-2008年度江苏省省级暨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2. 服务范围 

在宁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无法内部自行印制的办公用品、文件资料和内部书刊,并按合同规定允许在乙方印刷的项目。 

3. 交印手续 

   3.1 送印方到乙方办理印刷业务时必须填写“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单位定点印刷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审批单上应注明对印刷纸张的要求、印刷数量、印刷内容的具体要求,经送印方单位领导审核和加盖送印方单位公章,乙方方可按照审批单的要求提供印刷服务。 

    3.2 乙方应对审批单进行详细审核,并根据需要印刷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审批单上注明耗纸规格、克重、品牌和数量,以及加工工艺流程,最后列出纸张费和印刷工费。在审核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审批单中内容不清楚的,应及时告知送印方。然后根据送印方的修改意见,重新核价。 

    3.3 送印方自带纸张委托印刷的,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只收取印刷工费。 

3.4 乙方必须在审批单上注明完成印刷的时间,因急件等特殊情况,乙方应按不高于合同承诺的急件加价比例收取费用,该费用应在审批单上明确。 

3.5 审批单一式三份,需由送印方、乙方双方经办人签字认可;一份送印方留存,一份用于乙方与送印方的结帐依据,一份乙方应妥善保存,与送货单、发票复印件、印刷样本一起存档备查。 

4. 校对 

   4.1 乙方应对送印方交印原稿进行录入排版、校对、出样,校对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二。 

   4.2 乙方应将出样送交送印方校对,送印方应对出样认真校对,如对原稿的改动率小于百分之三十,乙方应免费重新录入排版、校对、出样;如对原稿的改动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乙方可以加收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录入排版费,重新录入排版、校对、出样;乙方必须于送印方在校对无误的样稿上签字确认后,方可安排正式印刷,否则送印方有权拒绝支付印刷费用。 

   4.3 送校过程中乙方应提供至少三次的免费上门送校,超过三次以后的费用由送印方和乙方协商解决。 

5.印刷费用 

   5.1 乙方应按照不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报价和收费比例计算印刷费用。 

   5.2 印刷费用应包括:纸张费、印刷工费。如果是急件的话,还包括急件的加价。印刷成品的简易包装费和上门送货费应包含在印刷费用中。 

   5.3 核价时的纸张费用=[市场报价*(1-优惠比例)]*(1+纸张放率)。该市场报价系指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印刷物资公司提供的同期市场报价(该市场报价将由江苏省新闻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定期向乙方发送);优惠比例系指乙方投标时承诺的,在江苏省新闻出版印刷物资公司同期市场报价基础上的优惠比例;纸张放率应按照不超过投标人承诺的标准执行。 

   5.4 印刷工费(除投标报价表第二类中第8、9项图书不含录入费以外)均应包括录入排版费、制版费、上版费、印工费、装订费,以及其它与印刷有关的所有费用。印刷投标报价表第二类中第8、9项图书时,如送印方自带电子文件,乙方应免收录入费;如送印方未自带电子文件,则录入费按送印方与乙方协商确定的、并在审批单上明确的金额收取。 

   5.5 急件的加价按照纸张费和印刷工费合计数乘以合同中乙方承诺的急件的加价比例计算。 

   5.6 以上费用均含税金。 

6. 印刷成品的交接手续 

   6.1在审批单上注明完成印刷的时间内,乙方在对印刷成品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合格后,应提前通知送印方做好交货准备,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将印刷成品交到送印方指定地点。 

   6.2 送印方应仔细检查印刷成品,如果印刷成品的质量(包括纸张质量和印刷质量)、内容、数量都符合印刷要求,送印方应立即在乙方提交的送货单上签字认可,送货单上应注明品种、规格及数量;如果印刷成品的质量(包括纸张质量和印刷质量)、内容、数量不符合印刷要求,送印方应立即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送印方可以拒绝在送货单上签字,并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印刷成品进行检验。 

7. 结算方式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对大宗印刷送印方应按次与乙方结算,零星印刷送印方应按月与乙方结算。结算时乙方应向送印方提供下列单据: 

   (1)正式的项目填写全面、清楚的印刷服务发票; 

   (2)每次印刷的审批单和送货单(送货单中内容应与审批单中相关内容一致,并必须有送印方验收人签字)。 

    7.3 送印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须以转帐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8. 质量保证 

    8.1 乙方提供印刷服务时,制版、印刷、装订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执行。乙方如为第一类印刷的定点单位,则所提供的工艺标准为PS制版的印刷品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投标时所提供的印刷样品质量标准。 

    8.2 乙方对承印的物品,必须严格按投标时所承诺的内容进行服务,纸张品质应符合送印方的要求;所有印刷成品要字迹清楚、墨迹饱满、颜色无偏差、规格尺寸准确。 

    8.3 乙方应保证印刷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合同承诺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对由于印刷技术、工艺或印刷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如果证明印刷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印刷材料等,送印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 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送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9. 索赔 

    9.1 送印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印刷或纸张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9.2 如果乙方对送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送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全部印刷费用退还给送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印刷材料的低劣程度,以及送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送印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退还部分印刷费用,并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全新的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 

    9.3 如果在送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送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送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0. 乙方交货延误 

    10.1 乙方应按照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完成印刷项目,并将印刷成品交付送印方验收使用。 

    10.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印刷时间或不主动与送印方办理送货交接手续,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0.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印刷项目或不能按时送货的情况,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完成印刷项目或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送印方。送印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印刷项目、酌情延长印刷时间或终止印刷;同时保留按第10.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1. 误期赔偿 

    除合同条款第12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审批单规定的时间完成印刷工作,乙方应向送印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天迟交印刷业务价值的1%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合同价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送印方可考虑终止该印刷项目。 

12. 不可抗力 

    12.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0条、11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2.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时,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 税费 

    13.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送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送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4. 履约保证金 

    14.1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五天内,提交贰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14.2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应为银行本票、汇票;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交给送印方。 

    14.4 履约保证金应在有效期期满后5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5. 仲裁 

    15.1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方、送印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30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30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5.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甲方、送印方和乙方均有约束力。 

    15.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6. 投诉 

    16.1 为了维护送印方和乙方的权益,本合同建立投诉监管制度。具体方式为: 

(1)送印方可就乙方的印刷质量或服务问题向甲方反映,或向省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投诉; 

(2)乙方可就送印方的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纪事项向甲方反映,也可直接向省财政厅或省监察厅投诉。 

16.2 甲方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情况属实,甲方将要求违反规定的一方提出整改方案,记录备案,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违约方进行查处。 

17. 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江苏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甲方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对乙方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到3次; 

(2)乙方超过合同承诺的价格和费用标准向送印方收取费用的; 

(3)未经送印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印刷业务转包给其他印刷厂印刷的; 

(4)未经送印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达不到送印方质量要求的纸张印刷的; 

(5)因乙方印刷质量问题,导致送印方出现重大损失的; 

(6)乙方向其他非定点印刷供应商代开发票的; 

(7)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定点印刷情况统计表的。 

17.2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送印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7.3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17.1和17.2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与其他印刷厂签订定点印刷合同。 

    17.4如有下列情况出现,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印刷服务,并向送印方追究经济赔偿: 

(1)对送印方的有效投诉达3次; 

(2)送印方在结算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未按期与乙方结算。 

18.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 转让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印刷单位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 

21. 合同生效及其它 

21.1合同应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1.2 本合同一式五份,以中文书就,甲方、乙方、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21.3 本合同签订后所发生的具体印刷方面的合同纠纷,由送印方与乙方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1.4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5 招标人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乙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该单位2007-2008年度江苏省省级暨南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定点印刷的资格。 

    21.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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