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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作的四个原则

全面性。标书内容涉及采购人需求、项目具体技术参数、标准化设置、市场行情、采购环境、有效竞争、公平参与权、定标标准、法律法规条款、公共政策功能如环境保护保护中小企业、国货采购等,甚至还要考虑文化传统方方面面的影响。因此可以说,一份完整的标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标书制作者担负着繁重的起草重任,怎样把上述控制性内容全面而准确地融入标书文本中,考验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与综合素质,也显示着采购机构管理质量水准。  

  逻辑性。标书是招标工作时采购当事人都要遵守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因此逻辑性要强,不能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用语要精炼,要用简短准确的书面语言表达项目规范与要求,力戒罗嗦、重复、前后不一,招标邀请书、招标目标任务说明,投标须知、购销合同、投标文件格式等作为标书的几个组成部分之间,既要准确地表达逻辑含义,又要使整体逻辑空间顺畅,体现一致性与一贯性。 

  非歧视性。这项要求对标书制作人员要求很高,一个采购项目从策划、市场行情了解、采购环境追踪、预算与方案选择等前期工作,采购人会有许多想法,一旦申报采购计划交由代理机构执行时,标书制作人员就面临着几个关键点的控制与把关。如定品牌采购问题,准入门槛或资质要求问题,厂家授权与产品质量可靠性矛盾问题,信息公开与参与权受限问题,采购人倾向性意见及控制等。怎样界定歧视性条款,是一项硬工夫,也是标书制作水平的真实体现。因此对采购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显得十分重要,横向纵向对比能够判定采购人是否具有倾向性,对供应环境、企业销售渠道与方式的掌握有利于让标书制作者对采购人的需求作出客观评价,对政策法规的准确理解与执行,有利于标书制作者剔除歧视性条款,是对采购人“出钱想买什么就买什么”传统观念的强力阻击。  

  法律规范性。标书具有法律效应,是合同组成部分之一,是采购人需求、供应商履约的直接依据,也是所有投标人共同遵循的标准,更是纠纷处理的依据。因此,标书内容中法律法规的控制路径要严格设立,不容含糊不清,难以操作,要明确权力、义务与责任:首先要严格遵守采购法规与标书制作原则,在具体细节安排上能全面落实各项规定,确保标书体现法律精神,有很强的权威性与说服力。其次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按标书规定执行,对事不对人,一视同仁。废标、无效标、未实质性响应标书、未提供有效资质等重大事项,要提出明确的处理规定,对于评分权重设置、投标保证金交纳、定标原则等具体内容要按照法律规定细化,并一丝不苟执行到位,公开接受各方监督。第三,法律法规细化成标书条款要有实际操作性,便于采购当事人的控制与监督,要结合采购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细化法律条文,不具备实现条件的或者操作性不强的,要酌情删减,不要勉为其难而制造众多是非。   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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