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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的答复(摘要)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www.chinabidding.org.cn) 第【5568】号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1日

所在地区: 北京
所属行业: 其它
项目内容:
 关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议的答复(摘要) 
  一、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2007年以来,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在农户和地方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为投保农户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引导和支持其参加农业保险,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目前,补贴品种已由最初的种植业5个,扩大至种、养、林3大类15个,如,水稻、玉米、小麦、育肥猪等,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补贴区域已由6省区稳步扩大至全国,各地均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自主开展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也在逐步提高,并结合区域、险种情况实施了差异化补贴政策,如种植业由25%提高至中西部40%、东部35%。上述政策,有力促进了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为服务“三农”发挥了积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拨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144.52亿元,同比增长13.90%,带动农业保险实现保费约325.78亿元,提供风险保障约1.63万亿元。

  二、关于提高财政对农业大县的保费补贴比例

  农业大县尤其是产粮大县,粮食作物产量占全国80%以上,你们所提建议对保障我国粮食供给、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已经接近80%,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高水平。在此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正在研究提高中央、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目前已经形成工作方案,将抓紧出台相关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三农”工作需要、农业保险发展状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不断提高财政对农业大县农业保险工作的支持力度和水平。

  三、关于将设施农业、大型农机具等纳入补贴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增长,你们所提建议对于“三农”和农业保险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步扩大补贴范围。但考虑到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及国务院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精神,我国农业保险的运作遵循“中央保大宗、保成本;地方保特色、保产量”的原则。中央财政主要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重点支持农业生产环节。对于设施农业、畜禽水产等特色农业保险以及大型农机具等涉农险种,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中央财政鼓励保险机构和地方探索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支持,以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满足农户多样化的农业保险需求。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进一步调动地方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的积极性,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险种范围,更好地发挥其支农作用。

  四、关于提高农业保险保额

  保险金额是农业保险制度中关系农户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你们所提建议对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拟定保额、费率等条款。对于中央财政补贴型险种,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试点之初,即要求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从实际经营看,部分地方风险保障水平仍低于物化成本,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2015年初,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生产的保障力度,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定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充分听取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订条款,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不符合《通知》规定的,保险监管部门将不予备案,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

  下一步,在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落实《通知》基础上,我们将继续支持各地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同时,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附加险等方式,覆盖地租等成本,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更好地满足农户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五、关于建立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

  农业大灾风险具有概率低、损失大等特点,对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造成的损失和恢复再生产的能力影响较大,你们所提建议对于防范农业大灾风险,推动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央财政一直高度重视农业大灾风险问题。2008年,财政部在实施保费补贴政策试点之初,即要求保险机构按照种植业补贴险种保费收入的25%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2013年,财政部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印发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在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购买再保险等多渠道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基础上,分险种、分地区确定了大灾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区间,明确了准备金的使用、管理等规定,提出保险机构计提大灾准备金,可按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为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四川、江苏等省结合实际,已探索制定了本地区的大灾风险分散办法。总体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初步建立,在农业风险防范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农业保险起步相对较晚,有关方面对各地区、各险种的风险类别、发生概率,以及对农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造成的损失程度等数据积累有限,精算难度较大,保险经办机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缺乏充分科学依据。同时,关于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具体方式,除你们所提大灾风险基金外,从国际经验看,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方式还有发行大灾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商业化运作等。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和基础数据的建设与采集,并结合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地方试点经验、各级财力状况等因素,在落实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上,合理界定保险机构、再保险市场、地方和中央职责边界,进一步完善多方参与、共担风险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为包括家庭农场在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好的风险保障。

  六、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信贷”金融产品

  国家高度重视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和推动“保险+信贷”产品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多项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信贷业务,通过扩大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林业保险品种,提高保险在涉农借款人群中的覆盖面,鼓励借款人对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农产品进行投保,增强借款人信用状况,促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推广“贷款+保险”的融资模式,切实满足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资金需求。2015年初,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推进银保合作工作小组,研究推动涉农保险与涉农信贷的深入合作。目前,很多地区已创新推出多种“信贷+保险”产品,认真探索担保公司、信用协会、保险和政府补偿基金等风险分散渠道,部分地区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还开展了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等试点。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银保合作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拓宽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多元化融资渠道,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七、关于优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

  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鼓励保险公司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服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开发特色产品和承保方案,并予以费率优惠。同时,鼓励涉农信贷机构加强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为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融资提供便利服务。关于家庭农场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问题,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据此,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可以单独与保险公司签定农业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单独出单,并在出险时单独理赔。

  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保险监管等部门,结合你们所提建议,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对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确有需求的,切实做到单独投保、单独开单、单独理赔。同时继续鼓励保险公司完善产品、改善服务,根据家庭农场个性化的农业保险需求,提供有针对性农业保险服务,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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