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东区三期)1516-12-A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京发改(能评)[2018]1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05月29日 受文单位:丰台区发展改革委 丰台区发展改革委: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东区三期)1516-12-A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节能审查变更的请示》(丰发改〔2018〕4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东区三期)1516-12-A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商业办公及相关配套。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耗控制在2932吨标准煤以内,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在9862吨以内。 三、项目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相关设计、评价标准,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四、项目单位在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项目全过程,应严格落实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对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变更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原《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东区三期)1516-12-A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项目节能专篇审查意见》(京发改能评〔2016〕35号)同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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