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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市给省属院校科研院所采购松绑啦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21日 09:17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黑龙江成为继山东、福建、安徽、重庆、江西、宁夏及广东后,第8个出台地方规定,给省(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后的省市。
 
  2016年11月10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以下简称194号文),提出“各地区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完善相关规定”。自财政部通知印发后至今,共有上述8个省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地方性文件。这些地方规定中有哪些亮点?记者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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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率先出台相关通知
 
  文件名称:《关于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采[2016]43号)
 
  出台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意见》(鲁采办字[2016]207号);2、《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9日
 
  文件亮点:1、规定对科研所需的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车辆等通用类货物,仍按照当前采购组织形式,通过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采购;
 
  2、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信息应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数额以上项目未经省财政厅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无法录入合同信息,也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3、在加强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监督检查中,新增亮点要求。一是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信息公开和代理机构年度检查重点,对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公开采购信息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追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责任;二是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建立科研项目资金的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反馈机制,充分发挥结果评价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并将采购评价结果反馈至项目评审、预算申请和资产管理等方面,形成政府采购闭环管理。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效率低下的,予以通报和约谈,并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
 
  福建
 
  文件名称:《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直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购函[2016]302号)
 
  出台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21日
 
  文件亮点:《通知》规定加大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2017年起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相关预算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省财政厅。主要检查内容为所属单位的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报、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制定、采购信息公告、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环节的合规性。同时,还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及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安徽
 
  文件名称:《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购[2016]2092号)
 
  出台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出台时间:2016年12月30日
 
  文件亮点:在《通知》中附加上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备案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情况备案表中,要求采购人明确进口理由为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及其他情况,并且于每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进口采购情况备案。
 
  重庆
 
  文件名称:《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出台依据: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出台时间:2017年1月22日
 
  文件亮点:在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实行采购方式变更限时办结制度,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江西
 
  文件名称:《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购[2017]14号)
 
  出台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出台时间:2017年3月16日
 
  文件亮点:《通知》规定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中,要求备案资料应包括主管预算单位意见、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专家名单以及是否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口的设备等。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在申报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之前,将纸质备案资料提交省财政厅备案,并通过江西省政府采购网计划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资料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网上备案。
 
  宁夏
 
  文件名称:《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7]183号)
 
  出台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
 
  出台时间:2017年3月29日
 
  文件亮点:一是规定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行采购合同备案制。自治区本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在采购系统内录入采购活动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相关信息,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备案。合同备案信息应明确具体采购方式,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而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及不录入采购合同信息的,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二是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将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协同监管审查的重点,对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公开采购信息的,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责任。
 
  广东
 
  文件名称:《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17]3号)
 
  出台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 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委办〔2017〕13 号)
 
  出台时间:2017年3月28日
 
  文件亮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 号),对纳入广东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的设备采购,继续按照我省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
 
  文件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黑财采[2017]5号)
 
  出台依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及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文)
 
  出台时间:2017年4月6日
 
  文件亮点:一是规定了科研仪器设备认定,要求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3人以上相关人员进行论证采购品目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并形成论证意见;二是建立自行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纳入信息公开和代理机构检查重点;三是实施采购结果评价反馈。作者:赵颖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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