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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新进展,你怎么看?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4日 08:41

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行政诉讼案新进展,你怎么看?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去年11月份关注报道的“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事”(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起诉公共资源交易局案例)近期有了新进展。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网上晒出了法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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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去年11月份的报道--
  被起诉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作何答辩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被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中海建”)提起行政诉讼一事在业界引起了广泛关注。案由究竟是怎样一个情况?对于中海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被告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又是作何答辩的?
 
  原告为何提出7项诉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从原告中海建了解到,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法院依法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停止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并全部返还招标代理机构;请求法院依法停止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请求法院依法一并审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中海建认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不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为无关人员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甘肃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专户统一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收取招标文件费用以及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信息系统维护费”的名义强行扣取5%的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向招标代理机构收取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属于违法、营利行为。
 
  据中海建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政府采购项目,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前是限制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现在也只有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分阶段进场,其它项目还是不能进场,只有评标结束以后、结果出来后,招标代理机构才能进场。对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中海建相关负责人说,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告里必须列明该局交纳保证金的账户,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该局交纳保证金的要求,所有投标项目的保证金要交到该局账户,并由其核查是否到账。“场地费是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成立开始做项目时就收取了,除政府采购项目外,其它项目都要缴纳交易费。”
 
  被告方作何答辩
 
  对于此起诉讼案,记者致电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时,工作人员表示,案件已经提交给法院审理,至于中海建所诉内容是否属实,由法院依法判决,不对外发表任何意见。但记者从中海建相关负责人那里获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交给法院的一份答辩状已经转给他们公司。
 
  据了解,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答辩中表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经法定程序设立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局,设立后,一直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甘政发【2013】6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事宜,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在答辩中,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表示,自身是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负责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等工作,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中海建仅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并没有负责本次项目的评标工作,其应当属于无关人员。其不允许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
 
  关于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问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答辩中表示,其收取依据是《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合法收取。并认为,中海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得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体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对该条例的理解错误。同时还表示,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一些项目单位特别是中介机构不及时退还保证金,挪占投标保证金损害投标人利益,杜绝招标人排斥潜在投标人,防止围标串标的发生。
 
  而对于被诉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问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答辩中表示, 答辩人仅是代收代付行为,招标文件费用收取后在招投标工作结束,答辩人会按规定结算支付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此事实有结算凭证为证。 至于甘肃成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收取5%招标文件费用的行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答辩中表示,属公司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对于收取场地设施服务费的问题,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答辩中表示,收取依据是《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交易主 体应当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缴纳服务费用”之规定以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的规定。且收取费用全部用于支付运营成本及评标专家的服务费等费用,有时收费都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不存在营利。
 
  对于上述案件,业界专家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红锋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记者表示,代理机构组织人员在评标现场是正常的,因为要提供一些服务工作,而交易管理局的人员则不一定出现在评标现场。
 
  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是否可以收取相关费用的问题,何红锋表示,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因为交易局的属性说不清楚,但是不管是行政机关还是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都不应该收费),如果收费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
 
  编后:由于这是全国首例代理机构起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的案例,起诉的相关问题也是广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因此,政府采购信息报/网一直在持续关注法院审理情况。看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相关人士。相关人士表示,目前只是一审,不方便接受采访。作者:万玉涛 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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