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23日 07:41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点解读

   2016年11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一是新办法明确了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和标准。原办法未明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主体,实践中大多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场行情”支付,既弱化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增加了社会代理机构的经营成本,也容易引发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的争议,还可能导致代理机构操控评审。近年来,上海、江苏、辽宁、四川等10多个地方财政部门先后制定了本地区专家费标准,还有一些纳入预算管理的集中采购机构将相关费用列入了部门预算,实际执行效果较好。为规范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减轻社会代理机构负担,新办法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中央单位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执行。

 

  二是新办法适用范围不包含前期咨询专家。原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和前期咨询专家都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从实践情况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前期咨询专家的工作职责、管理要求、使用方式等并不一致。为此,新办法调整了适用范围,只针对评审专家管理进行规范。此外,明确财政部门与评审专家是“选聘”制度。

 

  三是新办法明确专家库分两级建设。实践中有人认为,为实现全国专家资源共享,解决部分品目和地区专家资源不足、专家不专等问题,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专家库。鉴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专家库动态管理,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有“省内集中”的要求,新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财政部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四是新办法明确了专家年龄的上限。新办法在公开征集意见时,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出现过评审专家因身体原因影响评审工作开展的情况,且一些特殊项目评审工作持续时间长、强度大,为保证评审工作需要,新办法将评审专家的年龄上限设定为65岁。从实际情况看,65岁以上专家只占专家总数不到10%,对专家年龄进行合理限制是可行的。 作者:黎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