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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伟:从50责任点入手构建操作风控体系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2日 08:37

张松伟:从50责任点入手构建操作风控体系

  政府采购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巨大的细分市场,有一整套的游戏规则须遵循。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让“快”成为当今这个时代的关键词,作为政府采购人,“今天我们做什么,明天我们才不被社会所诟病,才能被领导和社会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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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在采购机构论坛上新年演讲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在12届集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上讲到,作为采购操作机构,只有今天找准职责风险点、并着力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做到“明天不被社会所诟病,被领导和社会所认可”。
  那么,首先要明确操作机构有什么责任?要求明确责任听起来是很简单的一句话,但对于政府采购是非常难的。因为政府采购法律性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概括为“2+2+4+N“,即《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4),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的14年间,以财库和财办库形式发出的规范性文件已经过百。近三年发了30余个,平均每月将近有一个新的制度出台,需要我们及时去学习。在加上地方出台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度,全国目前政府采购的法规、制度得上万个。操作机构的责任毫无疑问要从这些庞杂的法规、制度中去寻找和梳理,这自然不是件容易事,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
 
  作为专业媒体,我们政府采购信息报团队梳理了采购操作机构的四项核心责任,即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优化采购程序、拟订合同文本。当然前期还有签订委托协议,以及后期的组织合同、履约验收等,但是最核心的是上述四个内容。那么有多少个责任风险防控点?至少50个。
 
  采购机构风险防控点来源于采购机构有什么责任。只有清楚有什么的责任才能做好风险防控。
 
  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权力和责任的区别。在社会大众眼中,政府采购是一项神圣的工作,大众羡慕政采人手中有权力。确实,每年有2万多亿的采购量,我们采购大权在握。但是如果仅仅把政府采购当成一项权力,操作机构的风险就是巨大的。
 
  在词典里,权力是指在某一项事物中法律、道德赋予的强制支配力、影响力;责任是指分内应该做的事情,以及如果分内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而应该承担的相应过失。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一项权力是多么非常危险的一件事;如果我们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一项责任,当成自己分内应该做的事情,做不好应该承担过失,对自己的约束力是非常强大的,就不容易犯错,风险就大大降低。承担责任,不仅要有责任感,还需要知道自己的责任点在哪里。以点带面,责任的大旗自然就扛起来了。
 
  近年来,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增长量是巨大的,但是也有的采购机构质疑、投诉量很少。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去年一年就未发生过有效质疑、投诉,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去年就没有有效质疑、投诉,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去年也没发生过有效质疑、投诉。
 
  质疑和投诉要从源头上去规避,我们提出两个词:守正和养气。守正即恪守正道,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养气即养成浩然正气,和谐待人之气。很多质疑是因为供应商的愤懑之气造成的。如果把政府采购工作当成一项责任就很容易守正、养气。
 
  政府采购风险巨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出台以后,违责风险更加细化。通过《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可以梳理出采购机构的这些行为会面临以下五个方面的风险:一、责令改正;二、警告;三、处分并通报;四、罚款;五、刑事责任。
 
  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集采机构从业人员面临的违责风险有责令改正、警告、处分并通报、罚款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其面临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代理机构违责后面临的行政处罚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
 
  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团队梳理出了采购机构九大环节50个风险点,通过责任描述、法律依据、违责风险、处罚依据予以展开。
 
  例如,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构有责任依法办理委托代理事宜。如未完成此项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面临着责令改正或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风险。
 
  再如《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采购机构要正确选择或变更采购方式。如未完成此项责任面临的违责风险有警告、处分并通报、罚款。处罚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罚款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是模糊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十分清楚。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的罚款金额是十万元以下。《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处罚的罚款金额为5万-25万。
 
  针对不同省份、不同的当事人可以梳理出不同的风险防控点。因为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下,每个地方还有当地的一些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加强采购机构的内控管理。现在大多数采购操作机构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采购效率低。
 
  二是部分采购机构没有明确采购规程,采购执行环节推进不力。
 
  三是一些地方采购文件编制不科学,质疑投诉频频发生。
 
  四是部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办法制定不科学,采购质量不高。
 
  五是存在采购结束后,对是否签订采购合同不闻不问。
 
  现在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存在一个需求与履约验收管理的突出问题。2016年6月29日,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以加强内控管理。随着内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存在的问题被发现,一些不守规矩的供应商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采购机构打造严谨的、完善的内控管理法律体系,让应该分设、分离岗位的人员进行分设、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打造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十分必要。从被社会所诟病到广为赞誉,在业内打出响亮的招牌。中央到地方都有很多好的的经验做法,如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建立的八项制度,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处推出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代理限时办结制度、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对委托协议、招标文件的模板等文件格式进行统一修订。
 
  加强内控建设一是要明晰事权,依法履职尽责;二是要合理设岗,强化权责对应;三是要加强审核,完善决策机制;四是要优化流程,实现重点管控。具体措施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章立制、完善技术保障、强化运行监督。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在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采购机构论坛上的新年演讲整理)
作者:柏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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