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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27日 08:27

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关键词
民办非企;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扣除

案例回放
2021年8月,A市民政局委托B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百镇千村助爱牵手”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采购项目,对全市21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分点位(原则上一镇选一个村为点位)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关爱服务。采购预算60万元,项目类型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该市C心理援助中心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自己为微型企业,C心理援助中心为该市团委作为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机构。经过评审,C心理援助中心成为成交供应商。

随后,该市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候认定,C心理援助中心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在递交的其他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C心理援助中心处以采购金额(6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民办非企参加政府采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专家点评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预留份额扶持政策参与竞争;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微企业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赚取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的社会经济组织。而“民办非企”即《民法典》中的“社会服务机构”。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和企业相区别,为公益目的或者非营利性目成立,且不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利润。因此“民办非企”不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能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竞争,也不能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可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因此本案例中,财政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需要指出的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是“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罚并举,但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财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选择三罚并举或者一种、两种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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