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招标公告| |采购公告| |资讯中心| |采购机构| |项目中心| |供应商库| |会员中心| |招标助手| |专家库 |
信息搜索

与主要标的物配套或配合使用的辅材需要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2日 08:23

与主要标的物配套或配合使用的辅材需要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认定供应商质疑成立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吗?与主要标的物配套或配合使用的辅材需要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吗?……日前,财政部国库司对网友提出的一些采购实务问题作出了答复,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
问:某市政路灯货物采购,主要标的是路灯灯具、灯杆、电缆,需要安装。有少量安装用辅材:河沙、水泥、螺栓、防护板、镇流器等,约占总价2%。供应商没把这几项辅材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全部逐一填报,故被评定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到财政,财政也认为应把辅材全逐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合规。请问:与主要标的物配套或配合用的辅材、辅料类附属产品,是否可以不需要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是以主要标的物来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生产?二是,上百个产品混合型货物采购,例如教学仪器采购。像三角板、圆规、量角器、手工纸、美术纸等等,每类产品批量很小,有的几百元、几十元。因投标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填漏了其中一两个产品,就导致其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这样的制度设计在采购实践中可能有一些不合理。建议:希望财政部就此类似情形作必要的补充性规定或解释:可否规定为“混合型货物采购中,标的占比低于总合同价极低(例如占总价5%以下)的不作要求,而是以占比大的采标为主认定是中小企业产品类型”。
国库司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做要求。
问:我想咨询一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某工程项目某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竞争性磋商程序中符合性审查时以资格审查内容对该公司作废标处理,该公司通过质疑后质疑成立,请问这种情况属于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几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吗?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二条中的资格性检查错误是否包含符合性审查错误?
国库司答复:1.认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不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质疑事项成立后,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该规定中的资格性检查主要是指供应商是否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问: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A公司、B公司供应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均通过时,只有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或者评审后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假如A公司比B公司报价低或者得分高,就是A公司有机会成为中标候选人,B公司没有机会成为中标候选人。那么当A公司中标了但被发现构成虚假投标,取消了中标资格或者投诉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中“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就只能从中标候选人选择或者重新招标。若B公司本来报价第二低或者得分第二高的(剔除第1家虚假投标的,就是合法第一),永远无机会直接确定中标了吗?对B公司是否有失公允。
国库司答复: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如B公司未成为中标候选人,则不能被另行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问:近期有一个公立医院对物业后勤政府采购活动,其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有以下条款,作为投标供应商认为,其条款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进行了质疑,但是代理机构恢复后没有相应更改,请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具体如下:一、1.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3分;2.具有五星级物业服务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分;3.具有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分;4.具备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得1分;5.具备其他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涵盖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每有一个得1分,最多得3分。二、具有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书的得2分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的,得1分。是否具有以上条款与实际后勤服务好坏,根本没有关系。请问是否合规合法?
国库司答复:1.如将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具有相关法律依据。
2.如将证书作为评审因素,需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
3.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如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由财政部门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展会推荐 | 网站导航 | 友情链接 | 自助友情链接 | 机构文件 | 汇款帐号 | 网站律师 | 联系我们 |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2000-2023 本站网络实名/中文域名:"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中文网 政府采购网.中文网 招标网.中文网"
本网站域名:www.chinabidding.org.cn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京ICP备2021005469  京公网安备11010602005260
技术支持:北京中政发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政府采购信息服务:政采标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中心 联系电话:010-68282024 83684022 传真:010-83684022 更多联系电话...
标讯接收邮箱:service@gov-cg.org.cn 供应商邮箱:zfcgzb@gov-cg.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