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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08:47

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Q:竞争性磋商项目可以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吗?
 
  A: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Q: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可以报名购买采购文件吗?
 
  A:不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Q:区级的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发布成交公告吗?
 
  A:需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Q:询价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设定只能制造商参加?
 
  A:询价采购基本上都是通用产品,建议不要限定制造商投标,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Q:一个广告服务项目,其中涉及内容制作和相关服务,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A:先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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