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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销售零差价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4日 08: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有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销售零差价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自2017年8月31日(北京时间22:00时)起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2017年9月9日(北京时间22:00时)前全面执行《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期一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与自治区同步全面取消了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并组织兵团公立医疗机构负责人参加了自治区召开的医疗服务价格培训会议。
  《规范》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加强了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价格管理。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具体计价办法为:购进价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加收15%;购进价在100-500元(含500元)的加收10%;购进价在500元以上的加收5%。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分担20%、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弥补70%、公立医院加强核算和节约成本分担10%的比例进行弥补。总体上看,公立医院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医疗负担。同时,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主要降低了检查类、化验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引导公立医院主动减少患者的检查和化验频次,引导医务人员主动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引导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质、医生回归看病角色、药品回归治病功能,让职工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得到真真切切的实惠。 

来源: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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