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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发布时间: 2017年07月20日 08: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128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5〕1339号)、《关于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1266号)均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日照岚桥港口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岚桥)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5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180万吨/年。
  二、日照岚桥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东莞市麻涌顺昌废润滑油厂120万吨/年、宁夏鲁人能源化工有限公司30万吨/年炼油装置各一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日照岚桥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日照岚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日照岚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来源:办公厅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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