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采购中心不满 怎么办
主持人:一位读者在实践中遇到采购人由于对采购中心的操作不满意,认为其有违规之嫌,而欲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他来信询问,采购人可以“投诉”采购中心吗?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20号令针对投诉进行了规定。其中,投诉方应该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被投诉方应该是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所以,采购人“投诉”采购中心,不能称之为投诉,它可以是一种举报行为,也可以视为情况反映。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汤保全认为,采购人一旦对采购中心的行为有所不满,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此时,监管部门可以借鉴财政部第20号令进行处理,如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等。但是,此时的监管部门并不是举报事项的处理部门,汤保全说:“他只是起到了一个协调作用。”
如果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置之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采购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讼。
但是,某法律专家提示到,此时的诉讼对象是监管部门而非采购中心。
那么,遇到操作不规范的采购中心,采购人是否能够直接对采购中心提起行政诉讼呢?法律专家的回答是:“不能。”因为,采购人的投诉事项是采购中心涉嫌违规操作,这属于“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但是,这里向采购人建议,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投诉”,除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完全可以向监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情况反映。